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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35:51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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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财政、规划、房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征收的土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征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土地;
  (二)征收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除外;
  (三)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纳入储备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五)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购合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储备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同级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按照土地原交易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价款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对拟纳入土地储备的征收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储备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
  (二)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拟征收土地建议;
  (四)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五)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劳务费和不可预计费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十七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进行前期开发、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使用等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或地上附着物。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为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或者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土地供应后,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储备土地,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
  (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中涉及金融机构贷款的,依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但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计提。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后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概算。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概算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项目概算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整理成本、土地交易成本、财务费用、业务费用等。其中业务费用按储备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具体比例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支出的,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概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对土地储备机构垫付的储备成本,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价款后,应根据政府批准的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按宗地优先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核定后,再按片区进行决算。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成本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房产部门和审计部门审定。其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由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其他需要专业部门审查的费用由审计部门审定,其他成本和总成本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
  第三十条 供应和利用储备土地的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供应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可以适当安排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年度计划,应当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收支项目概算相衔接,并报经市、县(市)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未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市、县(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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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中央组织部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试行。
1979年中央组织部曾经要求每年或者每两年对干部考核一次,1983年全国组工座谈会又提出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规定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其中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改革干部考核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两个方案就是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并在一定范围里进行了试点。实践证明,抓住建立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这个环节,可以促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给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注入新的活力,激励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务实创新,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制约、堵塞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通过逐年积累的考核材料,还可以为正确决定干部的奖惩、升降、培训提供依据。
在试行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而又稳妥地组织实施。一般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并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请你们将试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为便于执行,我们拟定了《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和《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及有关评价表,供各地在试行中参考。由于国家公务员条例尚未正式颁布,我们在方案中仍然沿用“干部”这一称谓。
对省辖市(州、盟、区)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各地可参考《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

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以及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作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干部忠于职守,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并在干群间起到沟通作用。
二、考核对象
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
三、考核形式
实行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进行。必要时也可安排在本年度召开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之前进行。
六、考核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市、州、盟)设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地(市、州、盟)委书记或副书记、市(州、盟)人大主任或副主任、专员(市长、州长、盟长)或副专员(副市长、副州长、副盟长)、地(市、州、盟)委组织部长、地(市、州、盟)纪委书记及地(市、州、盟)的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向所属各县(市、区)派出考核工作组,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2.地(市、州、盟)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3.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
4.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填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由专业部门填写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
2.述职。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构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同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述职基本采取党政分开的形式进行。
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和县(市、区)人大常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及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本届人代会代表。
县(市、区)委副书记、常委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代表。
副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人大常委委员、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乡镇、街道行政领导和部分本届人代会代表。
3.民主评议。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范围与听取述职的范围相同。评议以填写《干部年度工作评价表》和分组会议方式进行。评议结果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在评议期间,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者谈话。
4.整体考评。为了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考核工作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市、区)委、政府领导班子进行整体考评。整体考评可与对干部的民主评议结合在一起进行。
5.综合汇总。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做补充性考察,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提出考核意见。
6.反馈。考核工作组向县(市、区)委和政府反馈整体考评意见。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者反馈对本人的考核意见,被考核者对考核意见如有异议,可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诉。
考核工作组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表态。
7.总结。考核工作组将考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被考核者签署意见。
考核工作组总结考核工作。
县(市、区)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研究整改措施。
8.复核。考核工作组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的情况和结果。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审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分别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考核材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
| 一、述职报告摘要 (由本人填写) |
|----------------------------------------|
|分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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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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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主评议情况 |
|------------------------------------------------------|
| | 任职情况综合评价 |
| 参加评议人数 |----------------------------|
|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县(市、区)委委员| | | | | |
|------------------|----|----|----|--------|------|
| 县(市、区) | | | | | |
| 人大常委委员 | | | | | |
|------------------|----|----|----|--------|------|
|其 它 人 员 | | | | | |
|------------------|----|----|----|--------|------|
| 总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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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工作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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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长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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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考核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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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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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考核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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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地(市、州、盟)委组织部代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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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增强各级首长的负责精神,提高行政效率。
二、考核对象
第一类,由地方人民政府首长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即: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等。
第二类,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即: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副科长等;由地方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中层行政首长,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等。
三、考核形式
实行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充分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机关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六、考核主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考核委员会由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政府首长、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书记和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并直接组织对第一类考核对象的考核。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副职行政首长,也可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组织考核。
2.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部门的正副首长、机关党委书记、干部(人事)处(科)长,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其他人员的考核,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3.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工作办事机构,处理考核的日常事务。
4.本单位党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支持并协助行政首长搞好考核,了解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与评议。被考核者向主管首长述职,被考核者的直接下级(或本部门干部)和与被考核者同级的有关领导干部参加。根据具体情况,述职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述职后,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可采用小组评议、个别谈话、书面评价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参加范围由主管首长决定。
评议时,对第一类考核对象应尽量征询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第二类考核对象的评议方式应尽量简便。
3.主管首长评鉴。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汇总各全面的评议信息,提出评鉴意见,并记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对副职的评鉴,应充分听取和尊重正职的意见。
4.反馈。主管首长向被考核者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被考核者对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主管机构申诉,亦可越级申诉。
5.复核。考核主管机构审定考核结论及被考核者意见,并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主管机构总结考核工作,将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
| 一、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述职 | |
|----------------------------------------------| 首长对 |
| 分管工作 | | 被考核 |
|------------|--------------------------------| 者的工 |
| 出勤情况 | |奖惩情况 | | 作绩效 |
|----------------------------------------------| 评 价 |
| (一)工作实绩评价 | |
|----------------------------------------------| |
| | 自 我 | |
| | 评 价 | |
| 工 作 内 容 |----------|--------------|
| |很|努|一| |较|一|较|
| |努| | |好| | | |
| |力|力|般| |好|般|差|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如栏目不够可另附纸)
----------------------------------------------------------------------
| (二)德能素质评价 | |
|------------------------------------------| 首 长 评 价 |
| | 自 我 评 价| |
| 评 价 项 目 |----------------|----------------------|
| |好 |较好|一般|优 |良 |中 |差 |
|------------------------|----|----|----|----|----|----|----|
| 1 | 政策理论水平 | | | | | | | |
|------|----------------|----|----|----|----|----|----|----|
| 2 | 本职业务能力 | | | | | | | |
|------|----------------|----|----|----|----|----|----|----|
| 3 | 组织协调能力 | | | | | | | |
|------|----------------|----|----|----|----|----|----|----|
| 4 | 调研综合能力 | | | | | | | |
|------|----------------|----|----|----|----|----|----|----|
| 5 | 用人能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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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口头表达能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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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文字表达能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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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工作态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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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法纪观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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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改革创新观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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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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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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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首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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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考核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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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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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核主管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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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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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考核对象是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考核形式确定为: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2.对选举产生的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是体现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方案强调了民主评议的作用,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主评议的参加范围和进行方式做了规范化的确定。
3.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本人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和整体考评、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的审计检查等方面,来实现对干部的年度评价。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坚持,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考核对象
1.列为考核对象者应当是在本县(市、区)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同志。任职不足六个月者不参加该职务本年度的考核。
2.考核对象如是党政交叉任职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其主要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在哪一方进行述职和评议,不交叉进行。
3.被考核者,既是考核对象,同时又参加对其他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
三、关于考核工作机构
1.考核委员会在地(市、州、盟)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随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始与结束而建立与解散。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对于所辖县(市、区)较多的地(市、州、盟),考核工作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批进行。
2.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考核工作组的组长可由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或在人大、政协等部门担任领导工作的公道正派的党内老同志担任。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应主要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干部中抽调,也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一些党员干部参加。
考核工作组的任务是:
①根据考核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
②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评工作;
③听取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根据需要作补充性的考察;
④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形成对考核者的考核意见;
⑤向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反馈整体考评意见;向被考核者反馈对个人的考核意见;
⑥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
⑦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
⑧办理考核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3.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如:具体安排考核工作中有关的会议;评价表格的统计;评议中的有关记录;考核工作中有关材料的印发等。
四、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1.述职开始前,应在会场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也可同时口头宣布。
2.本人述职应尽量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结合任期目标说明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突出的实绩;自我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在述职时,党政副职的述职时间一般应在30分钟以内,党政正职的述职时间可以略长一些。被考核者述职时,如有人提问题,可以当场回答,也可以不当场回答。
在一般情况下,述职和填写书面评价表可安排在一次大会进行。
3.听取述职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按《方案》的要求限定。一般来说,一个单位中有交叉任职的人不必再另来他人,比如,某局的局长是县(市、区)委的委员,该局可不必再增加其他人员;设区的县(市),只需来区的党政领导,乡镇的党政领导可以不参加;不设区的县(市)可以是全部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也可以是部分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本届党代会代表和本届人代会代表可掌握在10人左右,这些人员可从企事业单位中产生。上述人员,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决定时,可征求该县(市、区)党委的意见。
4.分组评议一般按部门、按系统分组进行,组长可以由考核工作组确定,也可以由组内推选。评议时,用无记名的方法记录。
5.考核工作组在考核期间应与被考核者谈一次话。
6.反馈时,考核工作组应先向党政领导班子(包括被考核者)反馈,后向全体人员通报。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的统计结果,可采用当场张榜公布的形式通报,也可用口头宣布的形式通报。
为了不占用全体人员更多的时间,一般来说,在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表的统计完成和对领导班子整体考评意见形成之后,即可进行通报。
7.考核工作组形成的对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内容应既肯定年度工作成绩,也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在形成对副职的考核意见时,应征求正职的意见。
8.被考核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县(市、区)党委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五、关于参考评价表的填写
1.印发的参考评价表共四种。填写时应注意:表一由全体参加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二由参加对党委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三由参加对政府评议的人员填写;表四的填写范围由考核工作组根据情况确定,可以全体参加,也可以部分参加。
2.填表时,填表人要首先填写“参加评议人的身份”一栏,即在该项中,根据自己的身份打勾。交叉兼职的只填写一种身份。参加党委方面评议的,以县(市、区)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参加政府方面评议的,以人大常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对表中各项内容填写的方式是在自己选择的评价等级上打勾。
3.填写后的评价表的统计办法是将所有数字分项分档相加,得出被考核者的各项各档的得票情况。具体的处理办法可由各地决定,但一般不换分加权。
4.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可在述职前发放评价表,也可在述职后发放评价表,但应当场填写。
六、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一般情况下,考核委员会可委托县(市、区)委书记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通报可结合党委、人大的其他工作会议进行。
2.考核委员会将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存档。《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3.考核结束后,对在考核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组织部门应作为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进行考察了解;对在民主评议中多数人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部门要深入了解。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由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副负责人。考核形式确定为首长负责考核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是通过对政府的负责来体现对人大的负责的,所以对他们的考核基本上采用首长负责考核制的形式。
2.主管首长的评鉴,作为对委任产生的干部考核的一个基本环节,注意体现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的精神。
3.作为年度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首长负责考核制
1.首长负责考核制不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转换,只是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把对干部的阶段性评价由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承担,转为以主管该部门业务工作的直接首长为主承担。这种考核不能代替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其他类别的考核,如提名选举前的考核、推荐任命前的考核等。
2.首长在考核中应受到合理制约。这种制约具体表现为: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本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监督;设立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考核主管机构;考核结论要经过复核;被考核者对评鉴结论有权申诉,要求复核,等等。
三、关于考核对象
1.考核对象,原则上包括所有在职的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2.一年内将要办理离退休手续者,在本人正式提出要求时可免予考核。
3.担任现职不满六个月者,参加调职前所在单位或部门对原任职务的考核。
4.被考核者可根据主管首长的安排,参加对其他同职级的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同时,主持对其直接下属的考核。
四、关于考核主管机构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考核委员会,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其成员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2.在只对各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的正副职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情况下,可只由本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政府不再设立考核委员会。
3.在实际考核中,一般可分三种形式:
对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考核,主要由政府首长或他委托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可由政府首长或分管首长委托该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职负责人的考核,由部门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对副职负责人的考核,可由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也可由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4.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可采取由组织人事部门派一二名干部辅助政府分管首长进行工作的方式,既起介绍情况、具体服务的作用,也起直接了解干部的作用。
五、关于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工作实绩评价;德能素质评价;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2.“工作实绩评价”要求被考核者根据岗位职责规范、上级首长指令和年度工作目标,逐项申报所做工作,并对自已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很努力”、“努力”、“一般”三档。主管首长对被考核者申报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档。
3.“德能素质评价”是被考核者对自己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研综合能力、用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工作态度、法纪观念、改革创新观念等十项素质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三档。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在工作中的表现、潜能,以及与同职级干部的比较,分别对这十项内容提出自己的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德能素质评价”各项目的内容一般包括:
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水平。能掌握有关政策并用于指导工作。
本职业务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业务知识。能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组织协调能力:能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能协调同其他部门的关系。
调研综合能力:能进行和组织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提出对策。
用人能力:能指导下级工作,调动其积极性,并对下级做出公正评价。
口头表达能力:口头表达逻辑清楚,有说服力。
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各种文字工作。
工作态度: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注重效率。
法纪观念:廉洁奉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遵守并维护法纪。
改革创新观念:能接受新事物,工作有创造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项目有所增删。
4.“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要求被考核者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说明自己工作的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关于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要求准备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在填写前,也可预先征徇主管首长意见,对年度工作实绩作分解认定。
2.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被考核者进行述职。主管首长可参考《方案》所列范围确定参加人员。述职内容应简明扼要,时间一般在半小时左右。述职之后的评议,可背靠背,也可面对面。根据主管首长的意见,述职也可不召开专门的会议,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3.主管首长在评鉴前如认为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可自行确定听取意见的范围和方式。
4.主管首长通过审阅述职报告、汇总各方面的评价信息、结合自己的平时了解,对被考核者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等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鉴意见填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评鉴意见中应提出对被考核者“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看法,如在实施中有困难,也可由考核主管机构提出。
5.主管首长之间对于各自分管部门干部的评鉴,应当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协调平衡,避免出现过紧过宽的情况。协调平衡的具体方式由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掌握。
6.主管首长在将评鉴意见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时,一般以谈话方式进行,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主管首长不应回避被考核者的缺点和不足。被考核者应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7.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主管首长的评鉴意见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代考核主管机构盖章。
8.如被考核者提出申诉,须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主管首长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以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七、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经考核形成的正式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其中《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2.对在年度考核中确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作深入了解。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

蔡鸿铭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只是经济风潮涌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这种态势无疑使世界经济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具有活力,同时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劳动保障制度自然也处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而有广泛的变革之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各国近年来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对劳动保障制度调整与改革的力度。国际劳工组织也加快了对全球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面向新世纪,我们仍需继续努力,深入研究并解决新形式下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一切有益的新鲜经验,为我所用。

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独立的,而是链条般的联系在一起,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很有可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近期内,全世界就业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制约经济增长的五大因素的影响(当然,就业的变化毕竟不是生产变化的完全忠实的反映)。这五大因素是:1、严重打击了亚洲的金融危机的影响;2、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3、欧洲货币联盟和固定制协约;4、股票价格的流失;5、自由化进程和竞争加剧。这五种因素的作用力并不一定朝向一个方向。
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和工业化国家货币的实际升值,工业化国家的购买力提高了。这种购买力的提高应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产品出口,因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主要是制成品)弹性很大。正如八国集团在1998年5月伯明翰会晤时所强调的,让经合组织的市场保持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开放是十分重要的。不过,对于广大制造业能力地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不是什么巨大好处。在这些国家中,由于初级产品价格低廉,国家更难拿出资金用于改善生产率,企业被推动着千方百计去降低成本,这就可能顺缓就业状况。2、今后新兴国家市场引起的信心危机很可能抑制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诚然,这种态度可以很快的转变,但是,也必须考虑到工业化国家利率可能提高的问题,尤其是假如美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呈现出通货膨胀迹象的话。在这期间,直接外资的投向会有很高的选择性。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很可能使外资流入大量增加。3、通货紧缩的风险在扩大。明显的事例是,日本很难通过税收措施来推动经济重新快速增长。在欧洲和美国,日本的问题表现为价格的稳定或疲软,而不是消费的下降或实际利率接近零。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物价的稳定,企业又放慢投资,那么,采取超出八国集团1998年5月首脑会议批准的政策的刺激措施就可能成为必要的了。

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
那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劳动与社会保障又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态势呢,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又如何?我想社会保障的制度类型主要有三种
1、 养老保险
在世界各国,提供养老保险金铁的模式主要有一下三种:
(1) 全民津贴型。即向超过一定年龄的所有居民发放津贴。这种全民津贴型又可分为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和不进行调查的两种方式,前者如南非,后者如丹麦和瑞典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是两者均采用的混合型。
(2) 社会保险型。即向受保老年人提供津贴,津贴从其完成就业年限或缴费年限为基础计发。这种制度在养老保险中最为普遍,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都实行这种模式。
(3) 预防基金型,或称公积金制。即在缴费人到达规定年龄是,发给其一笔相当于缴费总额的本金,并附加利息(有时本金转换成年金形式发放)。如新加坡、智利和斯威士兰等就实行这种模式。
2、 医疗保险
按覆盖范围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一下两种:一是全民医疗保险。即所有人均可享受医疗保险,如英国、法国及大部分北欧国家。二是部分医疗保险。即一部分人可享受医疗保险,而另一部分人则无享受医疗保险的资格。
按运作和组织方式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一下两种:一是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障机构与私营或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受保人接受医疗机构服务后不用支付现金,而由社保机构和医疗单位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多见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二是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先支付现金,然后到社保机构报销。这种模式多见于发展中国家。
3、 失业保险
世界上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针对市区工作,又在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助。目前世界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拉美、非洲和亚洲建立失业保险的国家很少。如亚洲只有日本、中国和蒙古有失业保险制度。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在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又可细分为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二是在少数国家实行的失业救济制度。即由公共基金向失业者提供补助,但这种补助应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对贫困者给予救济,自古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发展产生的社会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当有人遭到饥寒或疾病等的威胁时,其他人给予衣食或服务的援助。这种互助互济行为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的手段,后来,它被社会用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固定下来,于是就有了世俗的慈善事业;自从宗教问世,又把这类社会规范纳入了自己的教义,作为实行宗教的精神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于是就有了宗教的慈善事业;逐渐地,这种本来属于人类社会中自发行为的互助互济就变成了自上而下的恩赐,君主对臣民的恩赐,富人对穷人的恩赐,或者救世主对芸芸众生的恩赐,而在恩赐的背后,受贿者不得不付出接受人身依付的代价。这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的救济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用以安抚饥贫者、巩固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的情况
《劳动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重构或者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提到议事日程。
结合各国仲裁实践,我提出几点建议:第一、修正劳动争议处理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作用。从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看,提倡、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解决其争议,是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好办法。而《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指导原则,只限于“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没有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资助解决其争议的立法要求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第二、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变“一裁两审”制为“两裁中局”制。世界劳动争议发展史告诉我们,基于“社会本位”思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强制仲裁已成为世界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会改革和文化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将“三方原则”中的另外两方,通过有效的机制使其真正加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来,依法建立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同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结合工会改革,修正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企业中脱离出来,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发挥他们预防、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

四、结束语
劳动争议于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及时地、正确地解决劳动争议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通过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消除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隔阂,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合作。及时地、正确地解决劳动争议可以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争议的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保证企业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及时地、正确的解决劳动争议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和恶性案件的发生,防止停工、怠工事件的出现,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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