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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3:56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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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的标注方式

在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给消费者的感觉是该产品是高科技产品,值得信赖。我们经常可以在玻璃瓶装的辣椒酱上见到“专利产品”等字样,并且还非常正式地标注了专利号。获得了专利当然要标注,告诉消费者,专利号如何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条包含了两个信息:1、规定的是谁有权标注专利号?包括: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而且这个被许可人还是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可以标注;2、规定的是专利标注在什么地方?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这里的“或者”不应该只理解为要么产品要么包装的选择关系,应该有和这种并列关系,也就是可以同时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注。这里的产品要注意,必须是通过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该规定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这条规定的是具体标注方式。根据这条的规定,标注最少要标注两个内容:1、专利号,2、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我们所看到的标注很少能看到中文标注的专利权的类别,一般只能看到专利号,大家都明白,三种专利的技术含量是不一样的,外观专利几乎没有技术含量,尤其是一些食品只是申请了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这种专利对食品本身而言不具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大家都不愿意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不过仅仅通过专利号我们就可以了解这是什么类别的专利。专利号都是以英文字母:ZL开头:这两个字面就是中文专利的简拼,后面是以串数字,数字的头两位是申请的年代,比如99年申请的,那么开头就是99,从04年以后升级了,头四位为年代,比如2005表示是05年申请的,专利的类别关键看第三位(升级后看第五位),第三(五)位数字只可能是1、2、3,1代表该专利是发明专利,2、代表该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3代表该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

该规定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条规定标注不符合规定将给予处罚,尽管大家不愿意按照该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不过由此而被专利管理部门处罚的至今并没有听说过。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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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南省商业贸易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有关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保证我边境省(区)与毗邻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问题。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合同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的外经贸委(厅、局)审核。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凭各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的批文、项目合同、《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办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边境外经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的审批问题。
(一)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实施前报部合作司,由合作司研究提出意见后转对外贸易管理司(以下简称贸管司)审批。报批材料包括:
1、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报告;
2、经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批准的项目意向书或合同;
3、进口商品清单和数量。
(二)边境外经贸企业凭贸管司下达的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的批文向其所在省(区)的外经贸委(厅、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商品登记证。
(三)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进口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经合作司对其项目进行审核后,由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以下简称机电司)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进口单位凭机电司发放的《配额进口证明》向许可证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及《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合作司、发展司、贸管司、机电司)联系。



关于加强法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思考

常非凡


2008年12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庭审后遭遇原告方群体暴力袭击,造成4名维持法庭秩序的法警受伤、2009年4月10日一男子因不满法院判决持刀斧闯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4名工作人员受伤,大量办公设备被损坏、2009年10月14日一男子携带匕首闯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一名法警死亡、三名工作人员受伤……近年来当事人到法院聚众闹事、寻衅滋事,袭击法院干警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干警的人身安全,切实解决好法院及干警安全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认识。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领导带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全院干警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其它法院重大突发事件的惨痛教训,让全体干警居安思危,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形成“安全保卫,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还要对全体干警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

  二、筑造“防火墙”。一是将办公区与审判区、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分离,办公区设立干警专用通道,禁止当事人入内,这样就有效地对本院人员与外来人员进行了分流;二是在法院各入口处安装电子安检门,对进入的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当事人携带金属器械进入,电子安检门会自动报警;三是安装电子监控,对法院各个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通过监控画面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监控录像能为闹事者定罪量刑提供第一手证据。

  三、加强安保队伍建设。目前各法院大门警卫有的是法警执勤,有的是聘用的保安执勤,安保力量薄弱、整体水平参差不齐。各级法院要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逐步形成以法警为主导、聘用制保安为补充的安保力量,并要通过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安保人员的素质,一是身体素质要过硬。加强擒拿格斗等训练,练就过硬的本领;二是思想素质要过硬。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每位安保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保工作的重要性,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做好随时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三是应急能力要过硬。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处理果断,要培养同当事人周旋的能力,避免矛盾激化升级,要培养保护好现场的能力,等待支援。

四、完善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种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的可靠保证。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值宿制度》,《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制度》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处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协调等工作。

五、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安全检查长效机制,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对于违规的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系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常非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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