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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8:09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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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四宗收悉。该案业经你院查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所争诉的78号草房二间四空,于1940年由黄大荣的公爹、臧学稷和臧学勤之父臧小村出典,1945年臧小村死后,由黄大荣之夫臧锡九主持分家时,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二人。因臧锡九所分得的房屋倒塌,1946年即将该出典房屋赎回使用,并在土改时将该房填报于自己的名下。后因黄大荣与臧学稷、臧学勤之母高培芬不和,对该房的产权引起争讼。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争讼的二间四空房屋,原系祖遗出典房屋,解放前分家析产时,即已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所有。臧锡九、黄大荣夫妇出资帮助将房屋赎回居住,但不能以此认定臧锡九、黄大荣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土改时黄大荣将房屋自报填登在自己名下是不妥的。1956年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对争诉之房屋各得一半产权是合情合理的。现按判决执行已过了20多年,不宜再变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维持原判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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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委员 陈此生
委员 胡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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