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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9:48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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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9]7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行为及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有偿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凡从事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户外广告发布资格。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审批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许可。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其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审批和设置管理。

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标牌设施的,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应当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城管执法、园林、交通、公路、公安、国土、房产、物价、气象、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的;

(五)利用树木设置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
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八)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设置的。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户外广告

第九条 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及其附属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构)筑物业权人的同意。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的,设置人应当提供该建(构)筑物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资料。

第十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同意设置的,作出行政许可;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核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内容、数量、期限进行设置,并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还应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三条 公共张贴栏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和管理,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向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小广告的位置。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地点张贴小广告。

第十四条 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气模或者布幅、张贴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其中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气模设置时间一般为3日;布幅悬挂时间一般为7日。批准期满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的,应当先经气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除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外,原则上不得在公共绿化地(绿化带)上插放彩旗。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公益活动需要,取得大型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的单位每年应当提供不少于30日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闲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闲置超过30日的,闲置期内,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建设完毕。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小汽车、公共汽车、渡轮)外表可以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的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地、空置地、建筑工地和依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业权人同意后,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拍卖出让。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一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拆除;需要继续保留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期限:楼宇外立面及顶部的广告牌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立柱式广告牌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使用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出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作广告发布位置的,其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后,相关管理部门不再另行收费。出让户外广告位置的收益,扣除招标、拍卖、银行代收等所需费用后,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利用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设置广告的,其出让收入应当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业权人,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租赁办公(生产)场所的单位,需在其楼宇外立面或楼顶设置广告牌用于发布本企业形象或产品广告,符合设置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利用自有物业用于发布自身企业产品或本企业经营的产品广告位置,不纳入招标、拍卖。

第二节 户外招牌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其经营(办公)场所设置户外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处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按批准的方案设置。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户外招牌应当按核准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禁止以直接粘贴墙面或以张贴纸张、悬挂布幅的形式设置户外招牌。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人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建议设置人为大型户外广告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竣工后由设置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城市建设调整或城市管理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服从管理,如果设置期限未满的广告牌,可以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安排其它广告位置置换,不能置换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经登记设置的户外招牌,因企业迁移、解散、被注销,设置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户外招牌。

第三十一条 所有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配套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或拆除。

遇台风、暴雨、洪水灾害等异常天气的,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脱落、倒塌。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当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公安、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对乱张贴小广告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到期后没有取得延期
设置许可又不按时自行拆除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致使其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大型户外广告牌指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广告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指单面面积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上广告灯箱。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公布的《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200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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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7日)
  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考虑到中方向贝宁派遣医疗队以加强上述关系,参照双方于1994年3月15日签订的议定书,贝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翻译、厨师)赴贝宁工作,见附表。贝方将根据需要,可提出补充人员。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如下:
  纳迪丹古城区卫生中心
  洛科萨的莫诺省医疗中心
  坎迪城区卫生中心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交流医疗技术经验。

  第三条 在中国医疗队所在的洛科萨省医疗中心,医院院长由贝方人员担任,中国医疗队队长作为医疗咨询委员会(医院的技术机构)的成员,可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职责。洛科萨医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长根据贝方卫生法规、法令共同商量拟定,报贝卫生部批准实施。

  第四条 中方承担:
  1 中国医疗队从中国赴贝宁的国际旅费;
  2 中国医疗队员在贝宁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
  3 购置交通车辆。
  贝方承担:
  1 中国医疗队员回中国的回程旅费;
  2 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含水、电、必要的家具、卧具等);
  3 为各医疗队配备一名司机和一名保安人员的费用以及汽车油料费。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范围内所需要的药品和器械由贝方提供。若贝方要求中方提供药械,中方可每年无偿提供50万元人民币(包括运保费及相关的杂项费用)的药械,并由医疗队保管使用。为使医疗队向洛科萨、纳迪丹古和坎迪医院正常提供药品,可以合适价格向病人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长商定后报卫生部批准后实施。中方提供的药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科托努港,由科托努运至工作地点所发生的费用由贝方承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在贝宁工作期间,免缴直接税和其他税金。中国发运至贝宁的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免除一切税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贝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的任何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根据中贝双方1994年3月15日签订的议定书,坎迪点中国医疗队将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最终结束任期。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各点在贝宁的工作期限如下:
  -洛科萨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纳迪丹古点: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十二条 除非缔约一方在到期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欲解除合约,洛科萨和纳迪丹古点医疗队在贝宁的期限将自动延续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在科托努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段春来             雷蒙·德·维韦纳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         贝宁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大使衔办公厅主任

 附表:           人员科别

  洛科萨医院:
    内科兼心脏科   1人
    五官科      1人
    外科       1人
    眼科       1人
    口腔科      1人
    儿科       1人
    麻醉科      1人
    化验科      1人
    X光科      1人
    药剂师      1人
    创伤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14人    
  纳迪丹古医院:    
    内科       1人
    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儿科       1人
    五官科      1人
    骨科       1人
    麻醉科      1人
    药剂师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10人    
             
  坎迪医院:      
    内科       1人
    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儿科       1人
    眼科       1人
    麻醉科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8人
    总计32人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09]32号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财政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财务局:
2009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基础上,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通过对未实施项目县(场)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确定了新增项目县(场)条件,并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组织实施的可行性,采用因素法测算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额度,制定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请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区域项目县及资金分配额度(见附件2),确定本地区项目县资金分配的原则和方法、补贴标准、目标任务、补贴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提出本年度新增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县(单位)名单及资金指标分配意见,组织制定各项目县《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填写《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附件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会同财政(务)部门于4月24日前,将项目县(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和新增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文档(邮件地址:cetushifei@agri.gov.cn)。黑龙江、广东农垦总局通过农业部农垦局报送。有省级农场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由所在省区农垦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写实施方案,统一由省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

联系电话:010-5919183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524(农业部财务司)
010-68551431(财政部农业司)

邮寄地址:100125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100820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南三巷3号 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和资金分配额度表(不发地方);
3.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WS/200904/P020090430614605885888.ceb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根据四年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结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按照“测、配、产、供、施”技术路线,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加强培训指导,推进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等措施,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亿万农民科学施肥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09年,主要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具体是:巩固建设2005年、2006年项目县(场)600个,续建 2007年、2008年项目县(场)1261个。同时,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0亿亩以上,项目区配方施肥建议卡和施肥技术指导入户率达到90%以上,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
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5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基本覆盖到当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2005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验收工作;2006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任务。
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4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应用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继续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不断验证并更新施肥指标体系,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完成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和县域耕地资源空间数据库、属性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农作物种植面积大于60万亩的,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施用配方肥面积15万亩以上;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足60万亩的,应全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20%以上。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建立县域施肥指标体系,开发县域施肥决策专家系统;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做好资料收集和图件数字化等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前期准备;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
2009年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15万亩以上;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和工作任务,做好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设计、企业参与、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规范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有效管理野外调查、测试分析和田间试验示范等数据;研发配方并印制施肥建议卡,为农民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三、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巩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测土配方施肥服务体系健全,技术队伍稳定。
(二)续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阶段性验收。其中,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必须完成采土测土任务;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完成化验室仪器设备装备,并运行正常。
(三)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前尚未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耕地面积在15万亩以上;耕地面积小于15万亩的县(市、区、旗)以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并组织实施,但涉及县的耕地面积总和必须达到10万亩以上。市辖区原则上合并申报,若耕地面积较大、以种植业为主的区可以单独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土样化验设施、专业人员队伍、工作积极性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
四、确定项目县补贴资金的原则与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项目县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按照新增项目条件,对照尚未实施项目县基本情况,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的可行性,并采用因素法,根据新增项目单位的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化肥使用量等因素测算确定。
中央直属垦区新增项目单位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测算方法同上,省属农垦按属地管理,原则上以一个中心农场涵盖周边农场的方式申报,项目资金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额度中。
新增、续建、巩固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各自单列,相互之间不得调动。巩固项目县和新建项目县补贴资金适当向耕地面积和农作物种植面积大的省(区、市)和县(场)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直属垦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因素分配法,在60万元至80万元之间确定新建项目单位补贴资金额度,按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确定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额度。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40万元,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每县补贴资金50万元。申报的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分配的补贴资金总额。
四、资金补贴环节
2009年新增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仪器设备、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施肥指导、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数据处理与技术培训设备、应用软件购置等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005年和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补贴。
同时,安排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510万元。主要用于恢复重建化验室、档案库、肥效试验、示范田等。
五、技术路线及工作要点
(一)新建和续建项目县(场)。主要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施肥指导”五个环节开展十一项工作。
1.野外调查。在整理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采集土样的同时,组织进行项目实施区取样地块农户施肥情况和土壤立地条件调查,掌握项目区基本农田土壤立地条件与施肥管理水平。
2.采样测试。新建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土样采集点并采集土样,根据需要采集植株样和水样。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化验,为制定配方和田间试验提供基础数据。续建项目县按照推广面积,在上年取样的基础上,同比增加土样采集点密度。各项目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对测土配方施肥效果进行跟踪监测调查。
3.田间试验。新建项目县要在1—2种主要作物上安排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同一作物布置10个以上试验点,试验点按高、中、低肥力水平均匀分布。通过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摸清土壤养分校正系数、土壤供肥量、农作物需肥规律和肥料利用率等基本参数,对比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验证和优化肥料配方,建立不同施肥分区主要作物的氮磷钾肥料效应模型,验证中、微量元素肥料效果,确定作物合理施肥品种和数量,基肥、追肥分配比例,最佳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为配方设计、施肥建议卡制定和施肥指导提供依据。续建项目县要根据各地实际,适当安排有关田间试验,校正施肥指标体系和施肥配方。
4.配方设计。组织有关专家,汇总分析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数据结果,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作物品种、产量水平、耕作制度等差异,合理划分施肥类型区。审核测土配方施肥参数,建立施肥模型,分区域、分作物制定肥料配方和施肥建议卡。
5.配肥加工。依据配方,以单质、复混肥料为原料,生产或配制配方肥。农民按照施肥建议卡所需肥料品种,选用肥料,科学施用;招标认定肥料企业按配方加工生产配方肥,建立肥料营销网络和销售台帐,向农民供应配方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配方肥供应有效模式,扩大配方肥施用面积。
6.示范推广。各项目县针对项目区农户地块养分和作物种植状况,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季节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组织项目区各乡(镇)农技人员和村委会逐户发放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展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效果,带动并引导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7.宣传培训。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明白纸、现场会、讲师团等形式,加强对农技人员、肥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培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宣传到村、培训到户、指导到田,普及科学施肥知识,使广大农民逐步掌握合理施肥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8.数据库建设。以野外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田间试验和分析化验数据为基础,收集整理历年土壤肥料田间试验和土壤监测数据资料,按照规范化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字典要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
9.耕地地力评价。充分利用外业调查和分析化验等数据,结合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成果资料,并按照各项目县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完成相应项目任务。
10.效果评价。通过项目区施肥效益动态监测和农民反馈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测土配方施肥实际效果,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服务体系。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11.技术研发。重点开展田间试验、土壤养分测试、肥料配方、数据处理、专家咨询系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工作,不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平。
(二)巩固项目县(场)。工作重点是:强化技术推广,深化测土服务,建立和完善科学施肥指标体系,探索构建测土配方施肥长效机制。
1.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探索新的推广机制,改进工作方式,着力提高技术到位率,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认识并自觉接受测土配方施肥。一是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
2.加强示范带动。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建立固定的示范平台,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每县重点建设10个百亩示范方、5个千亩示范片、2个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高产创建示范户、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服务,培植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粮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加强取土测试。一是个性化测土服务。在高产创建、优势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以地块为单元进行测土,实行精确施肥指导服务。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测土服务,建立农户测土档案,跟踪土壤养分变化情况。每县每年为300个农户开展个性化测土服务。二是县域周期性测土。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每三年对县域耕地进行一遍土壤采集与测试,摸清土壤供肥性能和养分变化规律,建立并更新土壤养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县域施肥分区。每县每年平均采集分析耕层土样600个。
4.加强化验室维护。注重化验室质量控制,积极申请化验室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逐步改善化验室装备条件,保证化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注重化验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测试效率和测试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
5.加强田间试验。重点开展肥料配比、肥料运筹、施肥方法和效果验证试验。通过肥料配比试验,确定不同作物主推品种不同目标产量下氮磷钾配比、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配比,以及有机无机配比;通过肥料运筹试验,合理确定不同轮作制度下的肥料分配、不同作物基追肥比例与最佳施用时期;通过条施、穴施、撒施和旋施等方法试验,确定不同肥料品种适宜的施用方式;通过效果验证试验,不断调整施肥参数,优化施肥结构与运筹比例。每县每年安排以上内容的田间试验点10个以上。通过田间试验,摸清不同区域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不同产量下的需肥规律和施肥参数,逐步扩大棉花、油料、蔬菜、果树等经济和园艺作物试验,分区域、分作物、分品种逐步构建完善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同时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
6.加强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建立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制度,每年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到来之前,项目县按季节及时制定发布县域施肥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指导农民科学购肥用肥,按方施肥。
7.加强应用效果调查。通过典型农户施肥调查,进一步验证配方肥使用效果,不断调整施肥配方,改进施肥方法,及时掌握施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农民纠正不合理的施肥习惯。每县每年对100个农户进行施肥情况调查。
8.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维护。对外业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化验室测试分析、田间试验示范和动态监测等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为逐步建立国家、省、县数据管理系统和耕地质量动态变化预测预警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六、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项目实施任务及项目实施要求等,并负责对各地上报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区划和耕地面积确定各自新建项目单位,联合上报申请补贴资金,并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制定配方肥加工企业招投标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方案。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农垦局上报。
项目县(场、单位)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配方肥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
1.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省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技术方法、配方制定、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数据库建立、耕地地力评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2.省、设区的市(州、盟)两级土肥技术推广部门在负责指导项目县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县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优势,整合力量,统筹协调,对技术力量薄弱的项目县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以尽快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专家咨询系统、空间数据库。同时做好肥料配方审核和耕地地力评价指导工作。
3.项目县(场、单位)土肥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新建项目县和续建项目县包括采集分析土壤样品、开展田间试验、调查施肥情况、制定配方施肥建议卡、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评价耕地地力等。巩固项目县包括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同时,为配方肥生产企业提供肥料配方,探索配方肥生产供应的新机制,扩大配方肥的应用规模。
4.配方肥生产经营企业负责配方肥加工与供应,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记录购货人姓名、购肥品种、购货数量等信息,抄送项目县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
5.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配方肥定点销售地点,落实推广面积,搞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
6.项目区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按规划和要求组织农户配合采集土壤样品,按要求填报基本情况统计表,负责将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发放到项目区农户。
(三)监督管理
1.加强合同管理。省、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指标、质量标准、资金管理以及奖惩方法等。
2.加强督查验收。各级农业和财政(务)部门要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
3.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县(场、单位)要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专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督。各级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确保配方肥质量和价格稳定,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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