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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3:02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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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正常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甘肃省五保供养办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五)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四条 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资金和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三)提供符合通风、采光、安全、照明等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经费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经费中支付,大病救助可实行“零”起付线救助;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由乡镇政府按五保供养对象3-6个月的生活费用一次性支付,敬老院、村委会具体负责办理。其遗产归村集体所有,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确定,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新的供养标准未出台前,各县区仍按原标准执行,但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五保供养对象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对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形式由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与五保对象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应确定一名监护人(抚养人),由其代为领取供养经费,并做好服务工作。
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服务,也可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主要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和财政预算安排的办法解决。不足部分可在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中筹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入的,应从其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发放到户。供养经费领取情况应在《五保供养证》上注明,以防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申请的调查、审核工作。
(二)县区民政部门应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做到应保尽保;具体负责五保供养对象的核查、审批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五保供养经费,按民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备案的五保对象数划拨供养经费,不得少拨或减拨,并监督使用,以确保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不出问题。
(四)审计部门每年应对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
(二)《甘肃省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
(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4]145号);
(四)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6号);
(五)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公室[2005]58号)。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现有农村五保户2587户,3557人,分布在三县两区的18个镇、50个乡、777个村。实施五保供养,政策性强,涉及五保供养人员的切身利益,为规范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有必要制定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办法。
三、对《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关于五保供养的内容
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资金和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通风、采光、安全、照明等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经费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经费中支付,大病救助可实行“零”起付线救助;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由乡镇政府按五保供养对象3-6个月的生活费用一次性支付,敬老院、村委会具体负责办理。其遗产归村集体所有,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关于五保供养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确定,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新的供养标准未出台前,各县区仍按原标准执行,但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关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
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五保供养对象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对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关于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主要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和财政预算安排的办法解决。不足部分可在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中筹措一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入的,应从其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六)关于处罚条款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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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产品的声誉。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提出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卫 生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按照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8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的开展,卫生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级地方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具体方案另发)。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20日之前和2009年3月2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4月底之前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今年八、九月间,团中央组织部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和浙江省宁波市分别召开了农村和城区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负责人以及三十四个试点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交流了前一阶段各地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情况,并就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团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对前一阶段全团教育评议活动情况做了总结,并就下一步深入贯彻全团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铺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一)

  会议认为,今年二月召开全团组织工作会议以来,各省级团委认真贯彻、落实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的决定》精神和团中央关于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总体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部署和开展了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第一、 思想统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摆上了团的工作的重要位置。全团组织工作会议后,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把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作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提高团员素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有力措施,及时部署,加强领导。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团委和全国铁道团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相继召开了组织工作会议或团的建设工作会议,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部署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的试点工作。教育评议活动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及时批转了团委关于教育评议活动工作方案,团内蒙区委、团黑龙江省委分别与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出安排;中共浙江、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了团省委关于开展教育评议活动的意见;一些团的领导机关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具体指导,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 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在面上普遍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为了保证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顺利地发展,各省级团委先期选择了一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基层单位进行了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大多数试点单位党委批转了文件,各试点单位还通过调查摸底、组织整顿和深入进行宣传发动,为试点工作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各试点单位把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旨,普遍结合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大多数试点单位注意正确处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的关系,严格掌握政策,严肃慎重地做好对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收到了激励先进,帮助后进,教育大多数团员,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良好效果。

  会议认为,前一阶段的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发展是健康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有的地区和单位对教育评议活动从形式到内容缺乏深入了解,误认为教育评议活动还是老套套,因而对基层的工作指导不够有力;(2)一些起层团的干部对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信心不足,有不同程度的消极畏难情绪,在工作中等待上级出主意、教方法,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3)有的单位试点工作正面教育不够突出,把教育评议活动仅仅看作一次组织处理过程,工作存在着简单化倾向;(4)有的单位在对团员组织处理上把握政策不够得当,有的对团员的错误采取迁就态度;执行团的纪律不够严肃;有的组织处理面过宽,出团比例过大。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会议指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将在全团陆续展开,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按照团中央的有关部署,把教育评议活动作为今冬明春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从实际出发,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工作,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具体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在国际风云变幻形势下,防止帝国主义和平演变阴谋,坚持中国共青团性质的需要;是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建设要求,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素质的需要;是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助手和突击队作用的需要。与以往的团员教育活动相比较,教育评议活动将民主评议方法引入团员教育之中,使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和团组织对团员的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团员教育的深化;同时,把对团员的教育和对团员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有助于纯洁组织、提高团员队伍的战斗力。还应看到,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不仅是当前提高团员素质的重要手段,而且将逐步形成制度,成为今后团员教育的一种经常形式,成为团的组织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的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意义,上下齐心,形成合力,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应紧密结合团员思想实际,增强教育针对性。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团员意识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坚定团员对党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团的基层组织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内容要生动具体,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团员在教育活动中能够有所受益,在团员民主评议阶段,团的基层组织要以团中央提出的团员评议的五项内容为基本依据,同时联系本战线、本单位团员队伍的思想状况,进一步把评议标准具体化,使团员在评议中有所遵循。通过教育评议,一方面要使团员受到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同时,帮助团员看到自己的成绩和进步,找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使教育评议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要认真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突出正面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组织处理。"热情爱护,严格要求"是党培养教育青年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是确保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前一段试点工作的情况看,贯彻这一方针首先要坚持突出正面教育。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和民主评议,表彰先进等各项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评议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要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严格掌握政策,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力求准确地划分团员类型,特别是要把握好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与不合格团员的界限。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一般是指与民主评议团员五个方面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但能够积极参加教育评议活动,有决心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后进团员;不合格团员一般是指放弃共产主义信念,严重违法乱纪,丧失团员条件,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拒不接受团组织的批评教育或经过批评帮助仍不改正错误的团员。对于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于这部分团员,一般应采取暂缓注册、限期改正的方式,促使其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团员。对于其中错误比较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团组织应按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极少数不合格团员,则应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予以劝退、除名或开除团籍。清理出团的不合格团员的数量更注意适度。

  四、认真做好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的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这次团员教育评议不另搞团员登记,而采取对合格团员进行"教育评议活动注册"的方法。各级团的组织要将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作为教育评议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民主评议团员结束后,及时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根据前一阶段团籍注册的情况,这次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年度团籍注册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外出流动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和城镇、街道团的基层组织,要注意调查和了解本单位团员的流动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外出团员回本单位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凡是参加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外出流动团员,均应参加本单位的年度团籍注册。长期外出、工作单位相对稳定并在所到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下的流动团员,可在所到单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第二、团的基层组织在年度团籍注册中,对于在上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注册的团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团的组织瘫痪或团组织其它方面原因而未能履行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为他们办理注册手续。对于经常外出流动,与团组织联系确有某些实际困难,本人没有积极主动地与团组织取得联系,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在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决定对其予以注册或缓期注册。对于极少数团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或其他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参加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视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予以缓期注册或除名。

  五、团的各级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对教育评议活动的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基层组织要主动积极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努力把教育评议活动纳入党委的工作日程,使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始终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定期向党委汇报教育评议活动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听取党委的意见和要求,尤其是团员民主评议和对团员的组织处理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在征得党委同意后再进行。同时要大力推广试点中党建带团建、请党委领导给团干部和团员讲团课等好经验,注意借鉴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成功做法,提高教育评议的质量。要积极争取党委帮助解决基层教育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为教育评议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与即将在全国开始的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抓住有利时机,以党建带团建,推动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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