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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21:51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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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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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8-7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文化和科学领域内合作的共同愿望,并确信这种合作有助于增进两国间的相互了解和多层次联系,决定签署本文化合作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共同发展在教育、文化和科学领域的合作,并为此鼓励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及研究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缔约双方支持教授、学生、科学家、专家及艺术家的相互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资力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相互提供奖学金,以供学习及接受专项培训。

  第三条 缔约双方相互通告有关学习对方语言的可能性,并为此支持教师和学生参加在对方举办的暑期语言培训班。

  第四条 缔约双方共同探讨承认对方学位、大学毕业证书及学术职称的可能性,并为此专门签署一项协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自然和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间的直接联系,支持两国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之间进行友好访问、比赛和开展体育技术交流,支持两国青年之间在体育领域的直接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一方在本国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执行本协定交流项目中可能会出现的来访人员在入境、停留、出境以及在必要的资料和设备进口方面向缔约另一方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商定教育、文化年度或两年度合作计划,并为执行该计划制定财务条款。该计划将由缔约双方授权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三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旦发生文字翻译上的分歧,均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洛依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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