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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可注射针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2:37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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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可注射针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可注射针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一次性可注射针刀等61种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可注射针刀(不含药):由气囊、手柄、针刀体三部分组成。气囊采用一次性输液管材料,可吸取和储存少量利多卡因麻醉液;手柄采用一次性注射器材料;针刀体采用不锈钢材料。气囊中吸取少量的利多卡因麻醉药液做患处皮内或皮下的麻醉,然后再做针刀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二、同种异体材料(不含活细胞):由从健康遗体捐赠者身体上取得的组织,经过清理、系统加工及灭菌后制成。用于患者的骨质、关节、肌腱等损伤部位的外科修复。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三、异种脱细胞基质敷料:主要成分为去细胞动物(不包括人)的皮肤,用于创面的覆盖、维持创面正常的微环境。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四、胶原蛋白海绵:主要成分为胶原蛋白,用于伤口止血、创面的覆盖。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五、胃肠动力标记物胶囊:为口服含银环标记物的胶囊,进入胃后在胃液条件下融化,标记物分散于胃内,随蠕动进入胃肠道内。根据标记物不透X线原理,通过透视或摄片,在一定时间内观察残留在胃肠道内的标记物分布情况并计数,从而对胃肠功能性紊乱等疾病进行诊断或疗效评估。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1。

  六、测痛仪:由主机、治疗床、针灸针组成。根据氧自由基致痛原理,测出疼痛阈值后进行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七、脑卒中治疗仪:利用中频电脉冲刺激小脑顶核部位,治疗脑卒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八、一次性使用鞘组:由筋膜扩张器和可剥开鞘组成,为一次性使用高分子产品,不包含导丝及穿刺器械。用于经皮肾穿刺进行尿道上端或肾结石取石,或通过该产品进行肾造瘘,在腹膜外穿刺和扩张建立一个到达结石部位的通道,配合输尿管镜进行取石或碎石。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九、聚苯乙烯伤口愈合材料:为液体形式,其主要成分是聚苯乙烯纳米颗粒,带有静电,可以激发伤口处细胞的活力,促进伤口的愈合。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十、一次性使用液状敷料:用于下肢静脉溃疡、手术伤口、植皮区等,减轻伤口的机械损伤,创造湿性闭合环境,加速伤口愈合,使组织再生和修复过程能顺利进行,有效防止伤口感染。主要成分为粘性材料和水胶体(羟甲基纤维素钠,CMC)以及人造弹性体。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十一、90Sr/90Y皮科敷贴器:放射性核素治疗设备,由活性层、银底、金窗、保护层组成。用于治疗皮肤疾病。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3。

  十二、一次性使用腔内带囊电极导管:与腔道介入治疗仪产品配套使用。由双囊硅胶导尿管改装而成,内置电极及连接线。通过电极导管腔道内电极直接在病灶区域内加热治疗,也可用作药物灌注治疗。为一次性使用介入器材。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十三、导航脑刺激系统:使用短脉冲磁场刺激大脑皮层中确定的点,然后用脑电波来测量某个部位或者整个大脑皮层如何反应这种刺激,从而辅助诊断脑部疾病。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十四、大蒜呼吸器:分为主容器、驱动器、过滤器、预热器、出气嘴等部分。通过设备使大蒜的有益成分大蒜素等挥发出来,供人体吸入。用于杀死多种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十五、透明质酸伤口加速愈合喷剂敷料:主要成分为透明质酸。用于皮肤伤口愈合缓慢时敷用,加速伤口的愈合。用于结疤前的伤口治疗及皮肤损伤的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十六、人源性胶原蛋白填充剂:将胶原蛋白注射于表浅乳突层皮肤,改善软组织轮廓缺陷,例如皱纹和痤疮疤痕。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十七、无创心肌缺血治疗仪:由箱体、显示设备、输入设备、主控电路板和治疗电极线、一次性电极片组成。用于缓解因心肌缺血引起的心绞痛,增加心肌供血,降低心肌耗氧量,实现对心脑等重要器官的保护,防治其缺血性病变。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十八、高分子口腔脱敏含漱液:由天然高分子化合物、生物胶、新鲜水果提取物、氯化锶、钙、氟化物,天然香料等组成。通过天然高分子化合物在牙齿表面形成紧密的生物膜,防止牙齿过敏及抑制细菌生长。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十九、内窥镜用防雾液:属于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涂于内窥镜表面,防止内窥镜手术过程中因温度变化而出现雾珠现象。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二十、激光除毛机:用于去除人体毛发。如为强激光,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为弱激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二十一、偏头痛防治仪:由箱体、显示设备、输入设备、主控电路板和治疗电极线、一次性电极片组成。用于治疗偏头痛。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二十二、纤维根管桩:材质为复合树脂加强型玻璃纤维,用于冠或桥修复时使用。作用部位是位于牙胶尖与修复体(冠、桥)之间、仅与部分牙体组织、牙胶尖和修复体接触。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三、眼底光学相干层析成像检测仪:用于对患者视网膜、视黄斑、视乳头进行检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二十四、牙周袋深度探测和评估用探针:由探针、手柄、脚控、软件以及USB连接线组成,用于牙周袋深度探测和评估。接触部位为口腔粘膜,与患者接触时间小于24小时。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二十五、清洗消毒干燥器:用于手术器械、麻醉器械等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和干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二十六、脂肪钳:用于测量人体脂肪厚度。由塑料和尼龙制成,不含电源。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医用无菌液体石蜡无纺布:由非织造布和液状石蜡制成,为一次性使用产品。用于患者检查部位表面及器械表面的润滑。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八、一次性使用无菌内窥镜套管:用于内窥镜手术中,保护内窥镜镜头。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二十九、桡动脉充气止血绷带:由膨胀球囊、可调型锁扣、充气管路、单向阀四部分构成,用于经皮介入术后,对患者的桡动脉穿刺部位进行临时性压迫止血。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三十、子宫探针:用于探测子宫宫腔的方向和深度,通过子宫颈口进出宫腔。材质为聚丙烯。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三十一、立体定向放射手术和放射治疗用硬件:主要包括直线加速器配套硬件、头环(或头架)、面膜系统、头颈系统及这些装置各自的零件。进行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和放射治疗过程中,与直线加速器配合使用,对患者进行固定和定位,为放射外科手术和放射治疗提供质量保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3。

  三十二、人工晶体植入系统:包括折叠夹、鞘和鞘保护块、人工晶体推注器。其中折叠夹为一次性无菌产品,鞘和鞘保护块为一次性产品,人工晶体推注器为可重复使用产品。用于人工晶体的折叠和辅助植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4。

  三十三、洗耳机系统:由主机、水压调节器、手柄/软管、通风器、耳帽、开关转换器组成。是一种水压清洗设备,通过机械原理对水压进行控制清洗耳朵。该产品为无源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三十四、肌肉干扰刺激治疗系统:由主机、治疗线、电极、海绵、固定绷带、电源线等组成,电极短暂接触人体表皮。用于治疗神经、关节、肌肉的各种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十五、龟头保护套:由ABS塑料制成。用于包皮环切术中使用电刀时对龟头的保护,手术中将其套在龟头上,用电刀切割包皮时避免损伤龟头。一次性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三十六、手指血氧计:是一种便携、可提供快速血氧饱和度、脉搏速率、脉搏强度测量的设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三十七、电动植皮刀:用于烧伤整形过程中皮肤移植用。由植皮刀本体、马达-变速器、操纵-电源箱组成。植皮刀由不锈钢制成。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6。

  三十八、内腔清洗器:供内窥镜手术中作内腔冲洗和吸引用,保证手术视野清晰,及时将血块、污物清洗干净,防止手术污染和术后粘连。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三十九、脑电、睡眠、诱发电位检测系统:用于监测、采集、记录和处理中枢神经系统产生的生物电信号(比如脑电、睡眠、诱发电位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四十、封闭吸痰装置(不含生理盐水):用于成人与儿童插管患者的气管内/气管切开插管吸引,为一次性使用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四十一、牙科技工室用铸造根管桩:是由塑料制成的预成根管桩,作为蜡型用于技工室制作铸造金属根管桩,不与患者接触。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四十二、喉镜配合用头灯:与喉镜配合使用,当操作人员使用喉镜时,用于照明,使其能清楚观察并操作。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0。

  四十三、激光防护眼镜:用于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激光设备诊断或治疗过程中,防止激光辐射对人体的伤害。由玻璃或塑料镜片加入吸收剂制成。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四、生物镀金玻片:裸玻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其他修饰玻片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划分产品类别。

  四十五、透析机用数据库软件:用于病人数据的存储,对诊断、治疗不产生任何影响。该系统与Nexadia显示器软件之间可进行双向数据传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六、配药工作台:用于医院在输液配药中局部空气净化、药液加温及药液澄明度检查。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七、手术器械清洁剂:用于消毒前清洁可重复使用器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八、X射线校验设备:主要包括V型导轨(用于放倒XRS射线源以便射线源和校验工具对接)、X型导轨(放置XRS射线源)、光电二极管阵列(PDA)(校验射线的放射各向同性)、外部辐射监视器(ERM)及适配器(用于校验射线剂量)、探头调节/电离室支架(PAICH)(用于调节射线源的探头,使探头与射线源内部的加速器等保持在一条线上)、IC电离室(用于校验射线剂量)、剂量仪(剂量测试仪)。上述产品仅用于专用设备的自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九、生物能量治疗仪:由主机、控制调节器、报警装置、空气过滤器、输气管和贮水瓶组成。通过光学作用,激活空气中氧气。用于术后病人的康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采血混合仪:用于采血过程中,将采血袋内血液与抗凝剂混匀。不接触血液,具有监测血液采集过程、在显示屏上显示采血时间、在血液流量异常和采血结束时发出警报的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一、胎儿环境声采集系统:通过传感器从体外采集孕妇的心跳声、腹腔内声音,通过计算机声卡采集到计算机中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还原成胎儿环境声的系统。并刻录成CD加以保存作为纪念。胎儿环境声包括:母亲心跳声、胃蠕动声、子宫和脐带的血流声、羊水涌动声、肠鸣音及说话的声音。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二、医用放射核素提取、测定、分装机器人:为机电一体化产品,由计算机控制,实现对医用放射性核素的自动提取、测定、分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三、电生理检测系统用车架:带有电源插线板的金属和复合木板的放置架,对仪器起到支撑和方便移动的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四、空气气体减压计:对空气压力进行调解的装置。为大中型气体焊接、切割及加热而设计。适合于工业制造、实验室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五、废物处理系统:对手术中产生的医用废气废液进行回收处理,为装在压缩容器内的液体处理及烟雾抽吸系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六、透析机用Nexadia显示器软件:用于对病人数据进行存储,并可根据治疗数据提供图表,但不具有诊断治疗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七、医疗健康信息平台:用于创建、管理和回顾病人临床资料。不具备临床诊断设备的信息采集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八、病人卡片:即病人的身份确认卡片,类似于IC卡式身份证,仅存储病人的身份确认信息。卡片插入硬件后,系统会根据卡片里的身份确认信息找到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九、速冻机:快速制冷设备,应用于需要低温保存的各个领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十、妇科乳液:有效成分为白千层萜品醇油、冰岛地衣、透明质酸、库拉索芦荟、金盏花等。作为阴道清洁剂使用,具有抗菌、抗微生物和生理消炎的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十一、送药车:用于药品、器械的运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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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5〕1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无锡市境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企业安全生产电子台帐》软件。
  第六条 本市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进行辨析和现场评价。
  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凡涉及下列基本信息内容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法定代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涉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第八条 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经过具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后,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并及时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由企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通过互联网以打包邮件方式,逐级上报至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和档案,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落实监控责任;
  (三)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设置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中心等设施;
  (六)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电子台帐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发生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当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等级的确定,由安全评价机构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软件辨识的初步结果,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评价后得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点进行检测和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六条 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当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应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所评价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安全评价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有国家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对已确定等级的重大危险源,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监、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逐级建立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的情况;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中所有的数据和信息,或所提交的其它报告,是否能反映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积极举报,防止事故发生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银合函〔2000〕4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6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鉴于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在“脱钩”前,实际上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部分农联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5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51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了部分金融业务,而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一特定的历史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农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的贷款合同纠纷时,不宜仅以农联社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认定合同无效

此复



20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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